信用風險

對沖對用於計算風險加權資產的交易對手風險敞口的影響

  • May 30, 2019

在巴塞爾協議 2 要求 (BCBS128) 的背景下,對沖如何影響風險加權資產計算中使用的交易對手風險計算?具體來說,對沖是否會減少風險敞口(EAD)?

範例:EAD 100 的 RWA OTC 風險敞口,對沖為 2。用於 RWA 計算的金額是 98 還是 100?

有參考文獻會很好。

所以,基本上,答案是否定的。

對於資本要求,巴塞爾協議分為三類:

a)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b) 市場風險

c) 操作風險

所有 RWA 計算都是相加的。

如果您的對沖是與同一對手方進行的,那麼它可能會抵消 a) 和 b) 以及可能的 c)。如果你的對沖只是市場對沖,那麼它只會抵消 b) 和可能的一些 c)。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根據我的經驗,這可能是主要因素)只有在交易與同一交易對手作為投資組合淨額設置的一部分時才能被抵消。

巴塞爾框架:https ://www.bis.org/basel_framework/index.htm?m=3 %7C14%7C697 在將部分分解為可讀塊方面做得很好。

RWA 有兩種計算方式:

a) 標準化方法 - 計算規則由巴塞爾規定

b) 基於內部模型 - 銀行製定規則(由巴塞爾批准)並且不能比 a 的一小部分更保守)。

我建議你學習 a)。因此,您至少需要閱讀 CR20-22 以了解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成分。

根據您擁有的產品類型,有許多不同的說明,例如,我關心利率掉期,它通常是抵押的場外衍生品,在 CRE22.81 中,它告訴我用 CRE52 的方法計算風險敞口,它本身提供大量的範例計算。

引用自:https://quant.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4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