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
針對醫療患者的 CDO 和 CDS
據我所知,“抵押債務義務”(CDO)將現有債券重組為債務“層”,其中每一層都有相似類型的債券,其中具有相似的特徵。因此,例如,最低層可能是風險最高的層,預計借款人違約最多,而最高層將放置信用評分相對較高的借款人。然後將它們出售給有意願的投資者。這些 CDO 可以進一步重組為合成 CDO,但我們不要涉入其中。
因此,現在,可以針對 CDO 放置“信用違約掉期”(CDS),從而為貸款違約提供保險。因此,例如,如果最底層的一堆貸款在規定的時間內壞了,那麼保險公司(銀行)將被迫向被保險人(任何第三方)償還。
現在,讓我們以一家醫院的癌症患者從第 0 期到第 5 期的場景為例。第三方來到醫院並要求醫院將癌症患者檔案重組為“部分”,使第 5 期患者處於最底層大多數層和第 0 階段在頂部。然後,他想為最底層購買一份為期 1 個月的保險。所以,如果投保層在那個月壞了(這基本上意味著該層有一定數量的人死亡),醫院將不得不償還他 50 倍的保費金額。醫院甚至可以創建一個單獨的財務子公司來執行上述任務。
當然,這是完全不道德的,真的很可悲。我的問題是:是什麼阻止了這種情況的發生?為什麼在住房貸款上這樣做似乎可以,但對醫療病人卻不行?
在英國,《1774 年人壽保險法》將禁止您的死亡保釋金,該法仍然全文如下:
鑑於經驗表明,為被保險人不感興趣的人壽或其他事件投保已引入了一種惡作劇的博弈:
- 自本法通過以來及之後,任何個人、政治團體或公司不得為任何人的生命或任何人的生命或任何其他事件或任何其他事件投保,其中該人或多個人應為誰的使用、利益或為誰的利益制定此類政策或政策,不得以賭博或投注的方式獲得利益;與本協議的真實意圖和含義相悖的每一項保證對所有意圖和目的均無效。
- 並且,就任何人的生活或其他事件或事件製定任何政策或政策,但在此類政策或政策中未插入與其中利益相關的個人或個人姓名或為其使用的姓名,均屬非法,利益,或如此制定或承保此類保單的帳戶。
- 並且在所有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對此類生命、事件或事件有利益,則從保險人或保險人處獲得或收取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在此類生命或生命中的利益的價值金額,或其他事件或事件。
- 但始終規定,本文所載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延伸或解釋為延伸至任何人或多人在船舶、貨物或商品上的善意保險,但每項此類保險在法律上均應與本法一樣有效。沒有做出來。
其他地方也有類似的法律。
這種禁止和規定有兩個依據:
- 它是一種特別令人反感的賭人死亡的形式
- 對另一個人來說,一個人死後比活著更有價值是危險的;保險應該完全是關於賠償損失
住房貸款並不像人的死亡那樣令人反感,並且沒有跡象表明信用違約掉期的購買者可能會以與兇手類似的方式行事,儘管第 3 節中提到的事件也可能適用於將它們用於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