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
為什麼消防服務被認為是非競爭服務,而高速公路被認為是競爭商品?
我們認為高速公路是不純粹的私人物品的一個例子,因為雖然它是非排他性的,但它是一種競爭物品。也就是說,另一個人對高速公路的消費(使用)影響了我對它的使用。
在同樣的意義上,消防站不也是競爭對手,至少在理論上是這樣嗎?
例如,如果一個消防站有 5 輛卡車為一個地方服務,並且在不同的地方發生了 6 起火災,我們為什麼不能將此服務視為競爭服務?
非競爭商品的一個常見定義(參見此處和 (A))是一種商品,其額外單位的消費涉及零邊際社會生產成本。根據這個定義,消防服務提供的服務總是具有競爭力的,因為(即使在消防車和工作人員方面有足夠的能力)每次去參加火災都會涉及一些額外的費用(例如車輛燃料)。
更寬泛地說,如果一個人的消費阻止了其他人的同時消費(這也可以在此處找到),則可以說一種商品是競爭性的,這意味著在不是這種情況下,一種商品是非競爭性的。在這個更寬鬆的意義上,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和消防服務等服務可能在容量足夠大以至於某些人的消費很少阻止或乾擾其他人的消費的情況下被認為是非競爭性的。
對於那些採用這種較寬鬆定義的人來說,高速公路網路和消防服務之間的區別可能導致前者而不是後者被描述為競爭商品,我認為這與可能的供應水平或容量有關。考慮到在特定時間(高峰時段)有高峰的車輛使用率很高,並且考慮到道路建設成本和其他土地使用需求,在正確的地方提供足夠的高速公路以使交通暢通是不切實際的很少見。另一方面,鑑於任何一個地點的火災都是罕見事件,並且不同地點的火災之間通常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因此應該有可能在消防服務中提供足夠的容量,以應對火災較少的情況發動機比火災很少發生。
參考
(A) Nicholson W(2005 年第 9 版)微觀經濟理論:基本原理和擴展,第 5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