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互換
利率凸性 - 基本問題
關於掉期估值的凸性調整,我有一個非常基本的問題。我對凸度調整的數學推導感到滿意。
我的問題涉及在某些情況下何時以及為什麼認為有必要進行凸度調整而不是其他情況。
一般規則似乎是:
- 對於普通 IRS,或浮動利率適用於給定時期的任何其他變化 $ (T_i, T_{i+1}) $ 觀察到 $ T_i $ ,“正確”的方法是假設預期的未來即期匯率等於遠期匯率,因此不需要進行凸性調整。
- 另一方面,如果浮動利率是在期末設定的,如在 Libor-in-rewards 掉期中,“正確”的方法是對遠期利率進行凸性調整以達到預期的未來掉期速度。
為什麼“遠期利率將實現”假設適用於簡單的基於 FRA 的 IRS 掉期,而不適用於 Libor-in-rewards 掉期?
我讀過的所有內容似乎都只是簡單地將其陳述為事實,而沒有提供某種解釋為什麼使用此約定?
正如您所指出的,這確實只是一個慣例。這是因為按照慣例,零息債券沒有任何波動風險。相反,假設 ZCB 的價格是給定的。現在,您可以準確地使用 ZCB 複製具有罷工 K 的正常 fra:做多一個到期時間為 T(i) 的 ZCB 和做空 (1+alpha K) 個到期時間為 T(i+1) 的 ZCB,其中 alpha 是 T( i) 和 T(i+1)。因此,正常 fra 沒有任何波動風險敞口。因此,普通國稅局也不會。因此,支付日期“不自然”的 fra 必須有波動風險。因此,這些必鬚根據波動性進行凸性調整。這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