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期和系統性風險
我了解與信用違約掉期交易相關的系統性風險,但利率掉期是否也一樣?例如,與 CDS 相比,2007-2008 年危機期間利率掉期的“違約率”是多少?
標準(“普通”)利率掉期是一種合約,其中一方支付固定利率,另一方支付浮動利率(通常是 LiBOR,但取決於貨幣的市場慣例)。(有很多利率偏離這個公式,但它們具有與標準掉期相同的“系統風險”特徵。)
作為簡化,假設浮動利率每年支付一次。
如果您每年收到固定的款項,您將淨收到:
淨收入=(契約利率-“掉期利率”)-(最近1年浮動利率)。
與信用違約掉期不同,契約支付中沒有“違約”的概念。
從風險的角度來看,這可以被視為擁有固定利率債券,並以浮動利率 100% 借款。顯然存在槓桿作用,這會帶來風險(見下文)。
違約可能影響您的唯一方式是您的交易對手失敗。你失去的只是:
- 您將收到的未來付款的任何價值(淨現值),不包括在抵押品中。
- 您失去了掉期提供的利率風險敞口。如果該掉期是必需的對沖,則您需要找到新的對沖。
正常程序是淨 NPV 敞口由抵押品覆蓋;在沒有抵押協議的情況下,實體必須處於弱勢的議價地位(或消息靈通)才能進行衍生品交易。
在 2007-2008 年的金融危機期間,我相信可以肯定地說,由於抵押品不足而導致的 NPV 損失很少。也就是說,由於“違約”造成的損失非常小(與其他類型的損失相比)。與利率掉期交易相關的損失是由於需要替換雷曼(和其他公司)違約時損失的對沖。(並非所有在金融危機期間發生的問題都被記錄在案,但我不知道利率互換市場中的問題是觸發因素。一旦危機爆發,互換市場就會像大多數其他市場一樣錯位。)
否則,利率變動不足以引發 2007-2008 年的危機。危機的根源是資金/信用風險。
你需要回到 1994 年的債券熊市或 1998 年的 LTCM 危機,才能了解利率掉期是危機的一個因素的歷史事件。
以 1994 年為例,利率波動很大,加上風險管理系統並不真正知道如何衡量利率風險。自 1994 年以來,任何管理可靠的投資公司或銀行都對利率風險計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關於風險管理的評論是基於我在 1998 年至 2013 年從事固定收益工作所獲得的利率風險管理知識。它們是我與 1994 年參與投資管理的市場參與者討論的結果。你會需要追踪一篇關於利率風險管理演變的論文以獲得正式參考。)
類似 1998 年或 1994 年的情況是否會再次發生,這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預計無法在這裡回答。監管機構當然知道當時發生的事情,因此可以預期他們會採取行動防止再次發生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