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掉期、期權或期貨對沖有什麼區別?
例如,如果銀行想要對沖利率風險,它可以使用利率掉期、期權或期貨合約。或者在任何其他範例中,當經理對沖風險時。
有人可以在一個例子中展示它們之間的區別嗎?
這個問題的範圍相當大。對沖利率風險的方法有很多。請注意,有一個量化金融堆棧交換,這個問題可能更適合那裡。
所有利率工具都對利率變化敏感。也就是說,它們的價值會隨著利率變動而上升或下降。
如果我們假設所有利率同時移動(即利差不變),那麼對沖利率風險所需要做的就是找到價值變化的工具,從而抵消您想要對沖的風險。
在一定程度上,大多數非信貸利率是相關的,因此可以使用多種工具進行套期保值。
然而,利率變動並不完全相關。因此,可能需要對對沖進行結構化,使其具有更接近被對沖風險的敏感性。如何做到這一點是利率交易員的全職工作。也就是說,範圍太大,無法在這裡的單個問題中回答。
它們在選擇的衍生合約類型上有所不同。
掉期是與第二個交易對手的協議,在您的範例中,銀行將與第二個交易對手交換或交易他們的利率資產,銀行將從第二個交易對手那裡獲得另一項資產,他們同意在掉期合約中規定的一定時間內持有這些交換資產。銀行可能想與第二個交易對手互換,認為他們目前的利率資產可能會貶值,因此他們可以只持有交易對手的資產,這可能會抵消他們目前的利率風險。
期權合約賦予期權合約的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為銀行)在到期時購買或出售標的資產的選擇權,但銀行沒有強制購買或出售的義務。銀行可以選擇與銀行持有的目前利率風險相反定價的期權合約。在到期期間和到期時的任何時候,銀行都沒有義務,而只是可以選擇購買或出售標的資產。
期貨合約強制期貨合約的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是銀行在到期時購買標的資產。在同樣的情況下,銀行可以選擇與其目前利率風險定價相反的未來合約,但在到期時,他們將有義務購買目前的標的資產。(他們不購買期貨合約標的資產的方法是在合約到期之前退出並賣出合約。)
在期權和期貨合約的情況下,銀行可能會在合約到期前持有合約的同時獲得對沖風險。
對於掉期合約案例,它們可以在掉期合約的買賣雙方之間進行定制和製作,因此銀行假設可以定制和製作盡可能適合其利息風險敞口的掉期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