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論

可行決策集取決於類型時的機制設計

  • December 23, 2020

Q : 可否應用機制設計的工具,當一組可行的決策? $ D $ 取決於類型 $ \theta $ ?

例如,當 $ d \in D $ 表示分配給某些商品的總資金,並且 $ \theta_i $ 代表資金 $ i $ 有可用的, $ D = { d | 0 < d < \sum\limits_i\theta_i} $ .

問:如果沒有,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分析這種情況?

是的,他們可以,因為效用函式通常取決於類型。一個類型不可用的特定動作可以被建模為該動作產生的效用太低,以至於無論其他玩家做什麼,它都不會被選擇。然後將標準機制設計應用於適當修改的效用函式。

我同意 Sander 的回复,但要補充一點,您必須找到一種方法來規避您的問題。標準機制設計適用於貝氏博弈。在貝氏博弈中,動作空間與類型無關,由於設計者不知道類型並且只能根據代理的動作來決定結果,因此我們需要指定設計者何時選擇“不允許”的結果。”

例如,這樣的問題出現在有證據的機制設計中。Roland Strausz在這篇工作論文中對此進行了討論(見腳註 1,這篇論文被我在網上找不到的另一篇名為“Principled Mechanism Design with Evidence”的論文所取代)。我連結的論文似乎採用了 Sander 的方法(請參閱第 8 頁的效用函式),但也討論了採用其他方法的其他論文的作用。

引用自:https://economics.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