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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政府債券是否通常包括(或包含)在貿易不平衡的情況下無法償還債務的條件?

  • May 3, 2020

今天,《明鏡周刊》刊登了一篇關於結束歐元債務危機的建議的文章。

那篇文章提出了標題中的要求

激進左翼聯盟希望為理髮後剩餘的債務引入所謂的增長條款。就德國而言,當時是“外貿收入條款”,每年的償債額不得超過出口收入的3%。對於德國的債權人來說:如果你想拿回你的錢,就買德國產品。

Syriza 希望為理髮後留下的債務設立所謂的增長條款。在德國,有“Außenhandels-Einnahmen-Klausel”(外貿利潤條件)規定,償債金額不得高於出口利潤的 103%。

對於債務人來說,這意味著:如果你想拿回你的錢,你就必須購買德國產品。

由於文章提到了1953 年的倫敦債務協議,我假設以過去時態給出的陳述是指該協議。然而,術語 Außenhandels-Einnahmen-Klausel 沒有出現在這些文件中,粗略的概述實際上似乎不包括這些條件。

該確切術語的唯一Google點擊是那篇文章。

而且該提案也沒有提到對外貿易或出口。

那麼,這個條款是否存在,甚至今天仍然存在?

答案是有點。這些條款不是原始債券的一部分,而是由債務協議添加的

會議認識到,結算計劃下的支付轉移意味著國際收支狀況的發展和維持,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支付與目前交易的其他支付一樣,可以通過有形和無形交易的外匯收入來融資,因此避免臨時動用貨幣儲備。(1952 年德國外債會議最終報告:第 21 段)

這句話不是官方協議的一部分(從英國瑞士的副本中可以看出)——但是“擺脫債務陷阱的人”研究聲稱它被英國和法國接受。

引用自:https://economics.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