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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比政客更了解自己的效用函式”

  • March 8, 2019

在關於公共政策的非正式討論中,我經常聽到政府不應該以某種方式乾預的說法,因為公民比政客更了解什麼對他們有利。例如,關於公共住房計劃的討論可以這樣進行:

支持者:政府應該幫助窮人,給他們提供低租金的公寓。

反對者: 給窮人現金更好。對於固定的政府開支,提供現金比提供公寓更好,因為窮人可以將現金用於租房或購買其他對他們來說更重要的東西。

支持者:但是如果你給他們現金,他們可能會把所有的錢都浪費在酒或賭博上,並且會無家可歸。

反對者:一個公民比政客更了解什麼對他/她最好。如果一個公民決定使用這筆錢的最佳方式是購買酒精或賭博,那麼這提供了最高的效用增加,因此這是幫助他/她的最佳方式。

關於這個說法有很多話要說,但在這裡我不問這個說法是否正確——我的問題是:這種說法是否也出現在主流經濟出版物中?例如,在受人尊敬的經濟學期刊上發表的一篇論文(在公共經濟學的背景下)是否提到了這種說法?如果沒有,是否有一位受人尊敬的經濟學家在部落格文章中提到過?

您問題標題中的這個想法有時屬於消費者主權的名稱。†

麥克米倫現代經濟學詞典(David W. Pearce 編輯,1992 年):

**消費者主權。**消費者是他或她自己福利的最佳判斷者的想法。這一假設構成了消費者行為理論的基礎,並以此為基礎進行了大量經濟分析,包括福利經濟學中最廣泛接受的最優,即帕累托最優。然而,這一概念受到挑戰,因為政府確實提供了 MERIT GOODS,而特別是 JK GALBRAITH 持有廣告以扭曲消費者的偏好。

William Vickrey(靜力學,1964 年,第 217 頁):

消費者應被視為最終訴諸法院,以確定他們從不同情況中獲得的相對滿足感,並且他們能夠準確地預測他們將從消費各種預期的商品組合中獲得的滿足感。

Abba Lerner(“消費者主權的經濟學和政治學”,1972 年):

消費者主權的基本理念非常簡單:只要不涉及為其他任何人做出額外犧牲,就讓每個人都擁有他喜歡的東西。……當我的老師告訴我“你不想要那個”時,我早年最深的傷痕之一是在我告訴她我願意之後。如果她說我不能擁有它,不管它是什麼,或者說我想要它是非常邪惡的,我就不會如此沮喪。令人惱火的是對我個性的否認——一種對我正直的強暴。我承認,當我聽到人們的偏好被認為是不真實的,因為受到廣告的影響甚至創造,以及其他人告訴他們他們“真正想要什麼”時,我仍然發現我的憤怒情緒也有類似的上升。

……作為一名經濟學家,我必須關注讓人們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的機制,不管這些需求是如何獲得的。

Joel Waldfogel(“消費者非理性會戰勝消費者主權嗎?”,2005 年):

根據經濟理論,當個人做出自己的消費選擇時,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會最大化。這證明了作為標準經濟學課程基礎的消費者主權學說是合理的:例如,一次性贈款比改變價格的補貼或政府實物贈款更有效率。一個明顯的推論是,其他人做出的消費選擇往往比自己的選擇產生更少的滿足感

Lester Thurow(“現金與實物轉移”,1974 年):

公認的經濟學智慧似乎支持現金轉移(“新聯邦主義”)而不是實物轉移。政府可能會改變購買力的市場分配,但隨後應該擱置一邊,讓消費者主權和競爭性市場發揮作用。任何進一步的干預都會將消費者效用降低到低於原本可能的水平。在聯邦政府中,理想的現金轉移系統可能包括從聯邦政府向個人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無限制現金轉移,而州和地方政府又將向個人進行無限制的現金轉移。結果將是每個區域內的最佳收入分配,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做出自己的支出決定。


†我避免使用消費者主權一詞,因為它是一個相當混亂和模糊的術語,除了上面給出的解釋之外,它至少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我根本不使用消費者主權一詞 來表達這裡討論的想法,我只想說:

  • “每個人都是自己福利的最佳評判者”;和
  • “一般來說,現金轉移優於實物轉移”。

引用自:https://economics.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27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