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

自由市場防禦反競爭行為?

  • November 17, 2017

反對沒有“政府”監督的完全自由市場經濟的一個論據是反競爭行為的趨勢。論點是,需要政府法律來防止可用於創造和鞏固壟斷的反競爭行為。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美國酒類經銷商的行為。在美國,酒類分銷商的一種常見做法是(或者曾經是?)強迫零售商只銷售分銷商提供的酒類品牌。大品牌的經銷商會檢查酒類商店,如果發現這家商店出售任何小公司的酒,他們會威脅他們:“要麼停止銷售這家公司的酒,否則我們的交易結束了,我們不再供應你了。” 這是致命的威脅,因為酒類商店需要大品牌才能維持經營。正因為如此,傳統上,小型酒廠在不與主要經銷商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很難生存。

世紀之交(1900 年)也出現了同樣的論點。石油公司會威脅管道:不要運送這家小石油公司的石油,否則我們會放棄你。這種類型的威脅導緻小型石油公司被凍結在管道分銷網路之外,直到立法基本上強制管道平等地輸送所有石油,並規定優先選擇一家公司的石油而不是另一家公司的石油是非法的。

在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中是否有可能打擊反競爭行為,還是政府監管是製止這種行為的唯一途徑?

取決於你所說的“可能”是什麼意思。您範例中的酒類商店可以組成一個聯盟,並與品牌進行集體討價還價。然後,如果一個品牌與其中一個品牌違約,他們都會違約。這將極大地抑製品牌強大的手臂實踐。

在我看來,這不太可能奏效(很難組織),但它是“可能的”。

真的沒有。甚至像工會、水、火或房主協會這樣的東西都是真正有特殊目的的政府。他們從將警察權力下放給他們的政府機構獲得權力。

即使是可以執行福利最優的“自願”協會也從政府那裡獲得權威,並且只能通過法院執行。唯一真正的例外是科斯定理適用的地方,這不是自由市場防禦。相反,它說理性的人會以不會影響最佳產出的方式接受可轉移的效用、附帶支付或賄賂。

問題是這類問題通常不存在“好的”解決方案。相反,有一組效率較低的解決方案。所有可能的低效解決方案都涉及警察權力。警察權力有多大用處是一個重要問題,但警察權力是所有自由市場的基礎。沒有警察權力,自由市場就不存在。

儘管如此,使用警察權力是對資源的昂貴使用,因此警察權力有兩個理想的要素。首先是目前使用的電力不會超過目前所需的電力。二是有大量的備用電源以應對突發事件。這是一個難以平衡的問題。

以最簡單的形式,您希望為著火的房屋發送適當大小的響應,僅此而已。你不想要一個兩居室的房子有十六輛消防車。另一方面,如果您在城市中有一家大型化工廠,您希望能夠在短時間內對具有危險材料釋放和爆炸風險以及存在火災的災難性事故做出反應。對於一個較小的城鎮來說,這幾乎是一個矛盾。

政府應對災難的規模需要維持大量的即時儲備,遠遠超過實際需求。儘管如此,如果未能做出充分反應將導致數百所房屋和生命的損失,那麼不具備這種能力是不負責任的。

一般來說,自由市場的人有向下的偏見,由於擔心過度擴張,這使得應急響應變得困難。多年來,由於我認識許多自由市場人士,我得出的結論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對政府都有強烈的情緒反應,他們以合乎邏輯的方式圍繞這種情緒進行思考。我認為他們中的一些人認識到這只不過是行動中的偏好,但我認為大多數人沒有意識到他們的情緒在多大程度上支配了他們的理性。

我偏向於自由主義觀點,因為我相信政府的手應該被設計和偏向於盡可能最溫和的有效反應,但我在解決公共產品問題方面沒有問題或掙扎政府。我確實相信選民的理性監督是唯一的解決方案,因為該系統將重塑自身以適應政府,其目的是破壞社會效率。我也不相信選民的理性監督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案,只是比自動駕駛系統更好。

我不認為關於自由市場/自由主義/客觀主義運動的問題本質上是知識性的,在經濟學中也不是一個真正的嚴肅問題。他們是政治和情感的。外部成本和效率低下的問題在經濟學中並不是一個爭議。現在,機制設計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嚴肅問題。如何最大限度地減少監管擷取和投票效率低下等問題是嚴重的問題,但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的使用並非如此。

引用自:https://economics.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