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什麼契約問題?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奧利弗·哈特(Oliver Hart)在 2017 年的一次採訪中針對私人建立的監獄提出了以下案例:“有些事情很難具體說明$$ in a contract between a government and a private prison $$. 一是後衛的素質。一家私營公司可能有動機僱用更便宜、訓練不足的警衛,但仍然在契約範圍內。”
這種類型的契約問題叫什麼?為什麼會發生?
大家好,
我正在為上面的問題而苦苦掙扎。它來自我的講座“組織與管理”(主要由契約理論組成)中的舊考試。
我認為這個問題要麼針對:
- “契約不完整”,因為“看守的質量很難確定”。可能是因為質量是可觀察但不可驗證的(或指定質量成本太高)或
- ‘逆向選擇’,因為在簽訂契約之前,政府不知道私人公司(對於警衛的質量)會有什麼樣的成本函式。
現在我寫了,我覺得它一定是前者,只是因為它對我有意義。
你怎麼看?手頭的契約問題也可能完全不同嗎?
提前謝謝你,克里斯
這看起來像是契約不完整的情況,或者有時被稱為不可收縮的情況。
在委託人/代理人范式中,當知情的代理人與不知情的委託人進行交易時,就會出現逆向選擇,特別是委託人無法區分可取和不可取的代理人貿易夥伴。
我認為您的範例不適合逆向選擇:這裡的委託人是政府,代理人是監獄公司。但質量不確定性與警衛有關,而不是代理人本身,政府也沒有直接與這裡的警衛互動。
從資訊不對稱的世界來看,這看起來更像是一種道德風險的情況,即代理人沒有被激勵為委託人的利益行事。只有當您無法編寫契約規定代理人應以委託人的利益行事時,道德風險才是真正的問題。這可能是由於各種原因
- 不能直接觀察代理的動作;
- 雖然可以觀察到天使的行為,但不能客觀地驗證其不良行為(即不能在法庭上確鑿地證明該行為是不良行為,因此法院永遠無法執行契約);
- 意外事件的數量如此之多,以至於不可能寫一份契約來說明所有這些事件
- 沒有相關的權力來執行契約(例如,毒販和他的供應商不能寫一份有意義的契約,因為他們不能完全期望法院來執行它)
在上述引文中,奧利弗·哈特(Oliver Hart)談到了一個由不完整契約引起的問題。具體來說,他指的是以下論文:
Hart, O.、Shleifer, A. 和 Vishny, RW (1997)。政府的適當範圍:理論和對監獄的應用。經濟學季刊,112, 1127-1161。
公司理論的不完全契約方法(有時稱為產權方法或 GHM 模型)在以下兩篇論文中得到發展:
- Grossman, SJ 和 Hart, OD (1986)。所有權的成本和收益:縱向和橫向整合的理論。政治經濟學雜誌,94,691-719。
- Hart, O. 和 Moore, J. (1990)。產權和公司性質。政治經濟學雜誌,98,1119-1158。
最初,不完全承包方法處理的是整合私營公司是最優的問題。哈特等人。(1997) 應用了不完全承包的方法來研究私有化的利弊。在他們的模型中,政府與管理者就公共物品的提供進行談判,其質量無法在正式契約中充分描述。經理可以進行不可收縮的投資以提出創新。所有權決定了誰有權實施創新。在私有製下,經理總是會實施降低成本的創新,即使它們大大降低了質量。因此,在私有製下,在降低成本方面存在過度投資。然而,公有製導致投資不足。
Hart 等人的模型。(1997) 是不完全契約範式在私有化理論中的主要應用。他們的工作已經擴展到各個方向。有關最近的貢獻,請參見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