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自由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嗎?
似乎存在一個鮮為人知的假設,即不知何故,公司是自由市場經濟的基本要素,並且它們使一個國家的經濟受益。但是,我想知道這是不是真的。
在這裡,我說的是美國的公司形式,它允許少數人控制大量人的資本,也允許這些人對公司的債務和責任不承擔責任。
在《國富論》中,亞當·斯密反對任何形式的股份制公司,他寫道,一個人對別人的錢比自己的錢要粗心得多。按照這種邏輯,人們可能會將公司法視為精英寄生利用社會的一種方式,而將公司法視為對經濟的損害而不是利益。
這種觀點有理論上的有效性嗎?
一個與此相關的經典參考資料是羅納德科斯的《企業的本質》。科斯著手解決以下難題:既然市場是有效的,為什麼我們需要組織成公司?難道我們不能讓每個人單獨行動,依靠市場把碎片拼湊成完整的產品嗎?科斯回答為什麼這不能很好地工作是交易成本。如果參與市場交易的成本(小),那麼組裝複雜產品所需的許多交易的總成本將令人望而卻步。科斯認為,解決方案是組建一個組織(一家公司),在該組織內所有這些交易都可以在不求助於市場的情況下進行。
科斯的推理自其發表以來的 80 年中得到了擴展。值得注意的是,奧利弗·威廉姆森 (Oliver Williamson) 做了重要的工作,深入研究了使公司內的組織工作特別有吸引力的條件細節。他認為,當工作是特定於關係的並且在編寫和執行契約方面存在重大困難時,公司最有可能成立。可以在這裡找到威廉姆森工作的精彩總結。
科斯和威廉姆森都因這項工作獲得了諾貝爾獎。
公司是必不可少的,它們確實為整體經濟帶來了好處。
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司比個人更重要,當有選擇的自由時,他們確實選擇將他們的資本投資於公司。反過來,這些公司利用這些資本生產其他人自願購買的產品和服務。
公司對其經營所在的經濟體來說是一種淨收益,因為它們生產的產品是客戶自願購買的,價格允許公司將利潤返還給股東。
如果這種與裙帶關係公司和政府補貼存在例外情況,則儘管有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