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計劃經濟國家是否將企業家精神作為生產要素?
我們不要把沒有其他員工的個體經營者(如“獨狼”工匠)和從事非法業務的人算作企業家。我所說的中央計劃經濟是指沒有合法私營部門的經濟(或者它對 GDP 的貢獻很小,可以放心地忽略)。
如果答案是“是”,那怎麼辦?例如,我們可以將國有廠長算作企業家嗎?
這很難回答,因為創業是否一開始就是生產要素是有爭議的。有些經濟學家會爭辯說,任何創業活動都已經屬於勞動力/人力資本的範疇。
撇開上面的警告不談,關於應如何對待創業作為一個因素,有兩種主要觀點(見這裡)。一種觀點認為,創業不能與資產所有權相分離,因為人們有爭論,只有當他們真的“參與其中”時,他們才能承擔創業風險。在中央計劃經濟中,資產是集體所有的,所有的市場風險都是社會化的。在這種觀點下,中央計劃經濟中不可能有企業家精神。此外,經理們也不會計入這種觀點。
第二種觀點將企業家精神視為一種純粹的智力活動,將不同的生產要素結合起來(很明顯,前一種觀點也同意這部分,但他們增加了資產作為額外的要求)。例如,在美聯儲聖路易斯學生系列中,作為生產要素的企業家精神被定義為:
第四個生產要素是企業家精神。企業家是結合其他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和資本——來賺取利潤的人。
上述定義沒有將資產所有權作為要求的一部分,經理在這裡的工作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創業因素。另一個重要的要求是這樣做是為了賺取利潤,但據我所知,在會計方式中,付款是否被視為利潤或工資並不重要,而是從經濟角度來看。此外,一般來說,中央計劃經濟中可以存在利潤,只要這些利潤以某種明確或隱含的方式與經理分享,您可以爭辯說,根據這個定義,企業家精神可以存在於中央計劃經濟中。
話雖如此,中央計劃經濟體很可能沒有多少。根據Audretsch (2007 ) 的高被引工作:
創業資本的衡量並不比衡量傳統生產要素的複雜程度低。正如實物資本、勞動力和知識的衡量需要許多假設和簡化一樣,為創業資本創建一個衡量標準也帶來了挑戰。構成創業資本的許多要素都無法量化。無論如何,創業資本與所有其他類型的資本一樣,是多方面的和異質的。然而,創業資本以一種奇異的方式表現出來——新企業的啟動。
重點是我加的。因此,企業家精神可以通過新企業形成的速度來衡量(事實上,這是大多數文獻衡量它的方式)。毋庸置疑,從歷史上看,中央計劃經濟並不完全以新企業形成率高而著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