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經濟學

我們如何防止大公司的陰謀?

  • May 5, 2016

這些天來,我們可以看到一堆令人不安的趨勢。

  • 消費品質量較差。
  • 大公司合併。
  • 專利法和對外觀的嚴格要求將小企業家排除在製造業之外。

這些問題多次成為反烏托邦科幻場景的主題。儘管對於剛起步的商人來說,根據供求關係進行買賣是有利可圖的,但對於少數大公司來說,統治市場是有利可圖的。

立法者可以做些什麼來締結陰謀協議或合併大公司以保持供需原則?

您描述的那種做法經常受到競爭/反壟斷政策的控制。例如:

  • 在美國,根據 1890 年《謝爾曼法》的條款,串謀協議(例如固定價格卡特爾、投標卡特爾或其他限制競爭的協議)或以損害競爭的方式共謀濫用支配地位是非法的。同樣, 《歐盟運作條約》第 101 條在歐盟內部禁止此類做法。
  • 在美國,1914 年克萊頓法案規定防止被視為反競爭的合併。“大”公司之間的合併很可能是反競爭的,因為它會導致市場集中度的顯著增加。更正式地說,美國司法部寫道,“根據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的橫向合併指南,在高度集中的市場中將HHI提高 200 點以上的交易被認為可能會增強市場力量。” 《歐盟運作條約》第 102 條旨在防止歐盟內的反競爭合併。

上述法律經常用於防止損害競爭的共謀或合併,公司經常因違反這些法律而受到重大處罰。例如,這裡列出了歐盟委員會為防止卡特爾而進行干預的案例。這是合併案例的類似列表

相關的歐盟法律反映在歐盟成員國的國家法律中,因此成員國競爭主管機構也可以進行干預以防止共謀行為。

  • 專利問題是一個稍微棘手的問題。專利是國家授予的反競爭行為權利。當一項專利被授予時,國家基本上是在說“我們將讓你在未來 20 年內像壟斷這項技術一樣行事”。由於壟斷不好的所有常見原因,這是有害的。但是,有一個重要的權衡。企業在研發上投入了大量資源。例如,開發一種新藥的成本估計高達 5,000,000,000 美元. 如果公司認為一旦發明藥物,其他公司就會進入市場,複製這個想法,並銷售一種更便宜的競爭性仿製藥替代品,他們就不會願意進行這項投資。如果我們希望公司進行創新,那麼就必須對創新有所回報。因此,我們的妥協是允許公司在有限的時間內成為壟斷者,以換取通過將他們的發明寫入專利申請來公開他們的發明。

引用自:https://economics.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0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