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沖
用不同期限的 CDS 對沖債券
假設我購買了名義價值為 10 萬的 10 年期債券。為了完全對沖我的信用風險,我可以購買 10 年期 CDS,名義上也是 100k。
現在,如果只有 5 年期 CDS 交易而沒有 10 年期 CDS,那麼我仍然可以對沖我債券的前 5 年,假設我現在不“關心”第 5 年到第 10 年。
但問題是,我應該以哪種名義購買 5 年期 CDS。直覺上我會說它也應該是100k。但是我聽到了以下我不完全理解的推理:
Making the simplying assumption that the risky annuities (RA) of the two CDS contracts are 5 and 10 respectively one would need to buy a 5-year CDS with a notional of 200k. The reason being that (in its first five years) a 5-year CDS with 2*100k notional and RA of 5 acts like a 10-year CDS with notional 100k and RA 2*5.
有人可以解釋這種行為嗎?推理是對還是錯?基本上,如果 10 年期 CDS 目前沒有交易,但 5 年期 CDS 可以交易,人們將如何應對這一事實?
這取決於人們如何看待對沖。有人可能認為它是
- 對沖災難性風險(發行人違約),或
- 對沖(市場隱含的)違約強度或風險率的變化
在前一種情況下,這似乎是您正在考慮的方式,對沖是一種靜態對沖,最多可保存 5 年,並使您免受違約損失的影響。在(可能的)沒有違約發生的情況下,您將以大致債券利率減去 CDS 利率來累積 PL,並且您將在 5 年後沒有對沖。
在後一種情況下,從業者可以對沖我們債券的CD01(信用敏感度),在短時間內有效地將其剝離為無風險利率產品,並且違約強度變化很小。2x 乘數是非常近似的,實際的對沖比率將作為債券 CD01 與 CDS CD01 的商。
在後一種情況下,人們會期望定期交易少量債券和/或 CDS(可能每年 1-4 次),以保持頭寸與目標對沖比率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