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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經濟活動的監管是否會阻礙具有基本憲法權利的憲政民主國家的經濟增長?

  • April 13, 2021

鑑於類似的民主憲法和基本憲法權利,例如財產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以及經合組織對監管的定義:

監管被廣泛定義為政府強加規則,並以懲罰為後盾,這些懲罰旨在改變私營部門個人和公司的經濟行為。

經濟活動監管與經濟增長之間是否存在關係?有評論/元分析嗎?

從廣義上講,監管可以定義為經合組織所做的,參見Khemani 和 Shapiro (1993)

監管被廣泛定義為政府強加規則,並以懲罰為後盾,這些懲罰旨在改變私營部門個人和公司的經濟行為。

這是一個廣泛的定義,包括從價格控製到出口/進口法規到反壟斷法的任何內容。

研究表明,包容性機構包括很可能屬於標籤監管的事物,例如反托拉斯法、執行競爭的法律、防止公司製造進入壁壘等,確實促進了經濟增長(參見 Acemoglu 2008、Acemoglu & Robinson 2000a2000b , 2001 , 2006 , 2008 ; Olson 1984 , Bates 1981 , 1983 , 1989以及其中引用的資料*)。

另一方面,榨取性制度,例如政府對壟斷企業的補助,對誰或什麼階層的人可以參與勞動力市場的限制(例如許多限制黑人從事某些職業的種族隔離規定),其中許多又將歸入監管,往往會抑制增長(參見與上述相同的來源)。

因此,“嚴格監管”本身既不會阻礙經濟增長,也不會支持增長,這完全取決於我們所談論的監管類型。解決市場失靈、促進開放和競爭的監管通常會支持增長,而造成市場失靈、關閉經濟和有利於集中的監管通常會阻礙增長。

一個重要的警告是,在更狹窄的監管定義下,例如 Breyer 等人 (2016) 使用的定義:

政府採取行動控制公司的價格、銷售和生產決策,公開表示要阻止私人決策

由於文獻對價格控制和指揮控制法規不太友好,答案可能會改變,但答案仍然取決於我們談論的是哪種監管。

在文獻中,重點並不是真正的“嚴格”監管,而是監管質量。例如,Jalilian 等人 (2007)表明,具有較高監管質量的發展中國家增長更快,其中監管質量被定義為“通過量化監管、價格控制和其他經濟干預措施對企業造成的負擔”(其中更多的負擔意味著更低質量——但負擔與擁有許多法規不同,因為一個人可以實施大量設計良好的法規,而這些法規共同承擔的負擔可能比少數設計非常糟糕的法規要小)。


  • 請注意,這項研究也總結在 Acemoglu & Robinson: 為什麼國家會失敗?這本書的編寫方式比上面提到的論文更容易為外行讀者所接受)。

引用自:https://economics.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4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