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觀經濟學
吉芬商品與劣質商品的區別。為什麼劣質商品不都是吉芬商品?
劣質商品和吉芬商品有什麼區別?以下兩個定義是否等同於劣等品?
**定義 1:**劣質商品是在價格下降後需求減少的商品。
**定義 2:**劣質商品是一種商品,其收入效應導致其價格相對下降後需求下降。
吉芬商品 (1) 是指商品 (1) 價格下降後,對 (1) 的需求減少,但對其他商品 (2) 的需求增加。
還是Def 1只是 Giffen 商品的定義,它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劣質商品?
對於吉芬商品而言,收入效應足以超過替代效應……但所有劣質商品不也是如此嗎?他們需求的變化將是負的(在價格下降後我們消耗更少),並且這種變化等於 SE 和 IE 的總和,因此我們也得到收入效應足以超過替代效應。
Def 1 是錯誤的。劣質商品是代理人收入減少後需求減少的商品。(不是商品價格的下降)。
定義 2 試圖定義相同的概念,“劣質商品”,所以它也是錯誤的。相反,如果它們描述的是吉芬商品,這兩個定義都是合適的。
吉芬商品確實是劣質商品的特例。這些是不適用需求法的商品。由於他們的需求與價格呈正相關。這種正相關關係之所以可能,是因為當價格變化時,它們會產生收入和替代效應,而當商品劣質時,這些效應會朝著相反的方向發展。因此,如果收入效應主導替代效應,你會得到(看似違反直覺的)行為,即價格上漲時需求增加,價格下跌時需求減少(吉芬商品)。請注意,要成為吉芬商品,您需要劣等,但反過來不一定正確,例如,如果替代效應主導收入效應。
收入效應並不總是超過替代效應。超過替代效應的是吉芬商品。那些沒有的只是普通的劣質商品。
範例:假設您正在低營養飲食,因為您掙得少並且買不起其他物品。現在你的收入增加了對你目前商品的需求減少了。這些低營養的產品是你的劣質貨。
現在,以低營養食品價格上漲為例,但您的需求會像任何其他通常商品一樣減少但不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