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中的多維拍賣
我正在關注這篇論文。他們有不同的供應商和一個買家,他們正在使用拍賣來選擇供應商將送出的最佳供應商。供應商提供質量 Q 和價格 p 的多維投標。“質量”Q 不僅包括產品或服務的質量,還包括其所有非貨幣特徵。買方從契約中獲得效用 U(Q,p)= V(Q)− p 其中 V(.) 是買方對質量 Q 的評價函式 將使用評分規則選擇最佳供應商 S(Q,p)= V(Q)- p
我在那裡很困惑。這個評分規則是經濟學中計算投注供應商的標準嗎?還是這個概念從何而來?任何人來幫忙
從買方的角度來看,“最佳”供應商是為他們提供最高效用的供應商。使用效用函式對供應商進行評分似乎很自然。(在本文中,效用函式被假定為貨幣的擬線性,這只是為了簡單起見。)
這個問題有兩個部分:實踐和理論。
**在實際方面,**評分拍賣在採購中很常見。例如,這裡是美國政府採購指南的相關部分:
(a) 建議書評估是對建議書和要約人成功履行預期契約的能力的評估。代理機構應評估競爭性提案,然後僅根據招標中指定的因素和子因素評估其相對質量。可以使用任何評級方法或方法組合進行評估,包括顏色或形容詞評級、數字權重和序數排名。支持提案評估的相對優勢、不足、顯著弱點和風險應記錄在契約文件中。
以下是科羅拉多州採購指南的相關部分:
(3) 競爭性密封的最佳價值投標的邀請必須確定作出授予的評估因素。負責人作出中標決定時,應當對招標書規定的因素進行評價,不得評價招標書規定以外的其他因素。招標書中必須包含的和負責人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a) 標書中標明的工程價格;
(b) 投標人對公共項目的設計和技術方法;
…
由於多維評標在實踐中發生,因此在實踐中發生了評標(無論是否給出明確的評分規則)。
**在理論上,**問題是,“為什麼評分規則與採購者的效用相同?” Che (1993)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有承諾的採購商可以可信地聲稱以一種不會事後最大化其收益的方式評估投標。但是,沒有承諾的採購商無法做到這一點:投標人知道,在送出標書後,採購商將簡單地根據其真實效用函式評估標書。
因此,沒有承諾的唯一評分規則是
$$ a monotone transformation of $$採購者的效用函式。可以說,您引用的論文隱含地做出了這種不承諾的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