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的帕累托改進
這可能是這個網站上比較“基本”的問題之一。但我真的無法理解它,並且在網路上搜尋並沒有產生太多結果。
鑑於帕累托效率被定義為當分配不能在不使任何一方變得更糟的情況下使任何一方變得更好時,似乎打破壟斷之類的事情實際上並不是帕累托改進,因為它通過使壟斷者變得更糟來使消費者變得更好離開?
我傾向於說反壟斷措施(理論上)是帕累托改進,因為這正在接近完全競爭市場中的分配效率水平。但是我不知道如何將帕累托改進的定義納入其中。
將非常感謝任何幫助!
非常感謝,閃耀
首先是好問題。我自己試過那個,但如果這個精彩網站的任何其他成員有額外的輸入,請也回答:)
在壟斷者中,我們知道存在一個消費者願意為額外單位的商品支付高於生產該單位的額外成本的價格。帕累托改進的可能性:壟斷者生產一個額外的單位並從消費者那裡獲得邊際成本。在第一種情況下,放棄一個單位的邊際成本並不會使壟斷者的處境更糟。但是,如果壟斷者想賣出一個額外的單位,他不僅必須降低最後一個單位的價格,而且還必須降低所有剩餘單位的價格。這是一個關鍵假設的結果:沒有完美的價格歧視。但是從社會規劃者的角度來看,一個人可以生產一個額外的單位並找到一個行業 $ MC \leq P $ 只允許壟斷者改變其最後生產單位的價格。如果沒有這樣的計劃者,壟斷者就會退回到舊的邏輯。
這就引出了市場失靈的定義:個人理性行為導致集體非理性結果。
帕累托最優也是一個非常狹窄的定義,例如 Kaldor Hicks 標準,它指出:經濟政策措施是福利增加,如果在整個社會中,收益的增加超過收益的損失。這僅僅意味著贏家可以補償輸家,或者換句話說,收益的總和需要大於損失的總和(獨立於個人變化)。這適用於壟斷的破壞,因為消費者和生產者剩餘的總和會增加。帕累托標準經常被批評為喜歡現狀,而卡爾多希克斯創造了更多的重組可能性,以換取違反方法論的個人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