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提前終止”條款
對於掉期交易者等市場從業者:根據您的經驗,以下條款是否類似於雙邊期權之間的差異
European
和American
行使普通期權?在 TRS 契約(股權或固定收益)的背景下詢問。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與
American
行使類似的有利可圖,這種條款的存在是否真的會誘使交易商退出合約?另一方面,沒有它真的會讓TRS“牢不可破”嗎?單邊>雙邊>無子句的價值是可以理解的。問題是您是否經常看到經銷商行使雙邊條款?
可選提前終止。儘管定義或協議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雙方特此同意以下可選提前終止條款:
乙方有權(但無義務)通過通知甲方其行使該權利在可選提前終止日期前一個工作日。該通知不可撤銷,可以口頭髮出,包括通過電話發出。在提供電話通知的營業日營業結束前,該通知後應附有書面確認,確認任何電話通知的內容。
此類交易應根據第 6(e)(ii)(1) 條終止(不發生終止事件或違約事件),因此應付金額(“現金結算金額”)將由計算代理,就好像選擇終止此類交易的一方是唯一受影響的一方。計算代理人應根據相關市場的正常市場慣例,考慮當時的市場情況,以誠信和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確定該現金結算金額。乙方承認並同意,用於計算該等現金結算金額的市場價值可能與商品指數或商品指數期貨成分的收盤價不符,尤其是在市場條件混亂期間。該決定應在可選提前終止日期作出。甲方或乙方(由計算代理人確定)應在可選提前終止日期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向另一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一旦現金結算金額已全部並最終支付,雙方在該交易或該交易的一部分(如適用)下的所有權利、義務和義務將終止。
如果文件不支持,我會同意無法提前終止的評論。
在定價方面,雙邊提前終止通常沒有經濟價值,因為無論期權的價值如何,雙方都同時做多和做空期權。這些選項對於銀行降低 xVA 成本很有用,因為它們限制了風險敞口的理論範圍,而不會改變初始價格。
經銷商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提前終止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成本、聲譽商業關係……),並且不想告訴客戶的銷售人員之間可能會發生“爭吵”他的位置正在被呼叫以及想要終止曝光的風險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