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論中“First Best”、“Second Best”等的定義是什麼?
契約論中“First Best”、“Second Best”等的定義是什麼?
特別是契約論中的“First Best”與機制設計中的“後效率”有什麼區別?
在契約論中
第一最佳是指如果您知道代理人對勞動和收入的偏好(即,如果您不必施加激勵相容性約束),您可以做的最好的事情,第二好的是如果代理人可以做的最好的事情必須自己透露自己的喜好。
在機制設計中
一個有用的參考資料是 Galichon, Alfred, Ex-Ante vs. Ex-Post Efficiency in Matching(2011 年 5 月 21 日)。可在 SSRN 獲得:http ://ssrn.com/abstract=1837321或http://dx.doi.org/10.2139/ssrn.1837321 :
“如果沒有其他確定性分配在帕累托意義上對其進行改進,則分配稱為事後有效;如果確定性分配沒有*抽籤,*則稱為事前有效。” (我的重點)
兩者的區別
上面定義的兩個概念之間沒有太多聯繫。這兩個概念的每一種組合都是先驗可能的。機制和合約都可以
- 最好的事後效率(即,當沒有施加激勵相容性約束並且機制/契約的結果必須是確定性時的效率)
- 第一最佳的事前效率(即,當沒有施加激勵相容性約束並且機制/契約的結果可以是隨機的時是有效的)
- 次優的事後效率(即,當施加激勵相容性約束並且機制/契約的結果必須是確定性時的效率)
- 次優的事前效率(即,當施加激勵相容性約束並且機制/契約的結果可以是隨機的時是有效的)
在文獻中
然而,一般來說,你更有可能在契約理論中找到第一/第二好的術語(隨機契約在契約理論中並不常見),以及機制設計中的事後/事前效率(知識偏好很少在機制中假設:我們不知道代理人偏好的事實是機制設計的存在理由)。
因此,您可以期望看到 3. 和 4. 在機制設計文獻中被討論,而 1. 和 3. 在契約理論中被討論。
謹防
話雖如此,次優和第一優的概念通常以相當寬鬆的方式在契約理論之外使用,這可能會造成混淆。
對某些人來說,第一最好只是意味著“如果我們不施加一些限制 $ X $ ” 而次優的意思是“如果我們確實施加了約束 $ X $ ”。
因此,您可能會聽到人們談論(這可能會讓人感到困惑):
- 一種“次優”效率的事後效率機制,因為它“在分配確定性的約束下是有效的”。
- 一種“第一最佳”有效的事前有效機制,即“如果我們不施加約束則有效” $ X $ ”。
希望澄清它(或者至少不會讓你更加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