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商品是否是吉芬商品應該視情況而定?
吉芬商品的教科書範例是愛爾蘭馬鈴薯飢荒期間的馬鈴薯。它的特點是當商品價格上漲時,正的收入效應大於負的替代效應。在飢荒期間,馬鈴薯價格上漲違反直覺導致馬鈴薯消費量增加。這是因為土豆可能是農民唯一可用的主食之一,而替代品可能要貴得多。因此,在飢荒期間觀察到馬鈴薯消費量的增加和對更昂貴食物的轉移。這在農民收入非常低、收入有限以及其他主食或食物要麼無法獲得,要麼價格昂貴得多的背景下是有道理的。
如果情況改變,說米飯或麵條比土豆便宜,我敢肯定,鑑於價格上漲,土豆的需求量會下降。因此,我想問是否可以斷言只有在適當的情況下才能將商品視為吉芬商品?也就是說,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在不同的情況下會表現出不同的效果,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效應會相反,收入效應更大。
事實上,如果你想一想,考慮到馬鈴薯價格大幅上漲,需求量將不得不減少,因為它真的變得買不起,農民可能不得不減少消費並尋找其他替代品。因此,吉芬良好行為只會在特定價格範圍內觀察到,而不是低於或高於該價格範圍。
是的,一種商品是吉芬商品還是劣質商品取決於“情況”,或者更狹義地說,它可以取決於收入和價格水平。
**主張 1.**劣質商品是當地屬性。
**證明。**假設一個好 $ x $ 在所有收入水平上都處於劣勢 $ I $ 和所有價格向量 $ \mathbf{p} $ . 瑣碎的需求 $ x $ 在 $ I = 0 $ 為 0。如果 $ x $ 對所有收入水平都低,那麼對於任何收入水平 $ I > 0 $ 需求 $ x $ 也是 0。這與劣質商品的嚴格定義相矛盾,後者指定為 $ I $ 增加 $ x $ 應該減少。
**權利要求 2.**所有吉芬商品都是劣質商品。
這在教科書中有一些詳細介紹,通常在提到“斯盧茨基方程”的章節中。
結合這兩種說法,我們認為作為吉芬商品也是一種本地屬性。因為處處是吉芬就意味著處處是劣等的,我們已經證明這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