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用法——如何對待住在一個站點的人
我們即將使用個人旅行成本法進行一項調查,以評估位於漁業社會的港口,每個季節都有遊客訪問。我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應該在分析中包括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人,因此他們去那裡的旅行費用為零?或者我們應該在計量經濟分析中跳過它們嗎?
簡短的回答。將漁業協會的成員排除在分析之外是完全正確的,而且可能是最簡單的,前提 是您將結果呈現為“港口的旅遊價值”或“港口對遊客的價值”(而不是海港的總價值)。
長答案。個人旅行成本法包括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收集的數據用於估計行程生成函式,例如:
$$ V_i = f(TC_i,\pmb{A}_i) $$
在哪裡 $ V_i $ 是個人的訪問次數 $ i $ , $ TC_i $ 是往返旅行的費用 $ i $ 的原產地,和 $ \pmb{A}_i $ 是被判斷為相關的特徵向量,例如年齡、收入。在第二階段,基於以下假設(稱為關鍵假設)估計訪問該站點的需求曲線,即個人會對添加到他們實際旅行成本中的不同假設價格做出反應,其方式與根據旅行-生成函式,它們響應不同的旅行成本。然後將站點價值視為消費者剩餘,如果訪問站點是免費的,則它是需求曲線下的整個區域。
某些人的旅行成本為零這一事實本身並不是將他們排除在分析之外的原因。一個原因是他們的數據與估計行程生成函式相關:一個數據點 $ TC_i = 0 $ 仍然是一個數據點,排除這些點會改變最佳擬合線。此外,第二階段方法意味著,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旅行成本為零的個人對總消費者剩餘的貢獻不成比例(因為假設價格和零的總和小於該價格和正數的總和)差旅費,因此與前者相關的訪問次數會更多)。
然而,排除漁業協會成員還有其他原因。可以假設,遊客的起源地點在很大程度上是隨機分佈的。然而,對於漁業社會來說,這似乎不太可能。他們很可能住在港口,因為由於他們對捕魚的依賴,他們選擇這樣做。如果是這樣,旅行成本法的假設之一就被破壞了。 Freeman, Herriges & Kling (2014)將其列為該方法的假設之一(對於娛樂的情況,但要點更籠統):
……假設個人對居住地點的選擇(這是前往娛樂場所的成本的決定因素之一)與娛樂訪問的偏好無關。如果人們選擇居住地點以便靠近首選的娛樂場所,那麼訪問的價格是內生的。(第 273 頁)
因此,將漁業社會包括在內往往會導致估值有偏差。
排除漁業協會成員的第二個原因(即使他們的旅行費用是正數也適用)與上述關鍵假設有關。對於像遊客這樣的相當同質的群體,或者實際上對於單獨考慮的漁業社會,這種假設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將兩個如此不同的群體放在一起,這個假設就會變得更加可疑。例如,假設遊客的收入通常遠大於漁業協會成員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前者可能會通過減少訪問頻率來響應某個價格,而對於後者而言,價格可能與他們的收入相比如此之大,以至於他們連一次旅行都買不起。因此,基於兩組數據的“混合”需求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