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
US 501(c)(3) 非營利組織是否必須披露其投資?
根據《國內稅收法》第 501(c)(3) 條獲得免稅的美國非營利組織是否必須在任何類型的文件中披露這些投資?如果是這樣,這些是否需要向公眾提供?
表格 990和相關的時間表:
表格 990 向公眾提供有關非營利組織的財務資訊,並且通常是此類資訊的唯一來源。政府機構也使用它來防止組織濫用其免稅地位。2007 年 6 月,美國國稅局發布了一份新的 990 表格,要求對公司治理和董事會進行重大披露。2009 納稅年度的所有非營利組織申報者都需要這些新的披露,對於收入超過100萬美元或250萬資產。此外,某些非營利組織有更全面的報告要求,例如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附表 H)。表格 990 可以通過郵件或電子方式向 IRS 授權的電子文件提供商送出。
990 表的披露不要求但強烈鼓勵非營利董事會採用各種有關治理實踐的董事會政策。這些建議超出了 Sarbanes-Oxley 對非營利組織採用舉報人和文件保留政策的要求。美國國稅局表示,他們將使用 990 表格作為執法工具,特別是在高管薪酬方面。例如,根據《國內稅收法》第 4958 條和《財政部條例》第 53.4958-6 條的規定,採用有關行政補償的特定程序的非營利組織可以免受過度補償規則的影響。
特別是SCHEDULE D。詳細程度並不豐富,但資訊足夠公開,Charity Navigator可以在評估中使用這些文件。您可以在此處搜尋慈善機構的表格 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