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務稅的自我監管激勵
在 GST(商品和服務稅)的幾個優點中,我讀到一個是因為它可以通過自我監管激勵來防止逃稅。但是增值稅(VAT)已經提供了自我監管激勵。那麼 GST 有什麼新東西可以改進目前的自我監管激勵系統呢?
理論上,自我監管激勵對增值稅 (VAT) 和商品和服務稅 (GST) 的作用類似。然而,這種改善可能來自供應商可以規避自我監管系統以逃稅的情況減少。
增值稅由供應鏈中的每個供應商收取,並由該供應鏈中的每個買家支付。在每一次稅收事件中,都存在稅務欺詐的機會。增值稅欺詐的一個例子是:供應商在發票上提供了一個無效的增值稅號,並從買方那裡收取了適當數量的增值稅,而不是將徵收的稅款轉移給政府,而是將其收入囊中。當然,海關部門可以檢測到此類欺詐行為,並且在審核時,供應商可能會聲稱發票上的增值稅號列印錯誤。但是,如果供應商沒有經過審計(也許是因為成本超過了收益),那麼他們可以合理地將他們從買家那裡收取的所有稅款收入囊中。供應鏈中的許多供應商(如果不是每個供應商)都可能實施這種欺詐也是合理的。因此,即使存在自我監管機制,增值稅制度下供應鏈中的一個或多個供應商仍可能實施欺詐。相比之下,在商品及服務稅制度下,供應鏈中只有一個供應商理論上可以實施這種稅務欺詐。由於商品及服務稅下逃稅的情況較少,因此逃稅的金額會減少並且更容易審計是合理的。
如果您的暗示是逃稅……與增值稅不同,銷售稅僅在零售層面(在銷售時)徵收。如果商品不止一次以零售方式出售(二手商品、汽車等),則可以無限期地對同一商品徵收銷售稅。
這兩種間接稅“系統”非常相似(因為沒有徵稅的國家和一些實體不會獲利哈哈),主要區別在於增值稅(如歐洲國家所知)對某些產品或服務以相同的稅率徵收在一個國家,但根據地區、郵政編碼等收取 GST,因此在紐約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即使是布魯克林人也可以比來自 Brox 的人多支付 1% 的費用……但通常在 3% 到 7% 之間變化) 公民比洛杉磯支付更多的銷售稅,因為各州不同,沒有統一的全國銷售稅,但至少你可以在美國找到更複雜的爭議系統和更多的客戶保護。對於增值稅,進行了審計以防止欺詐。沒有人會冒險不向當局索取正確的會計程序和信用票據、發票和交易。在 GST 中,只有最終賣方對商品和服務徵稅(僅涉及一個實體),而在增值稅制度中,供應鏈中的所有參與者都在發揮作用。稅收是針對包括先前購買者支付的稅款的價值徵收的(對產品徵收的稅款)對於增值稅或所謂的級聯效應更準確。商品及服務稅的主要問題之一是取消對稅收影響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