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ETN 和 ETC 之間的法律區別是什麼

  • April 7, 2015

我想了解如何在法律上對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進行分類。據Vanguard稱,有五種 ETF 結構

  1. 開放式基金
  2. 單位投資信託
  3. 授予人信託
  4. 交易所交易票據 (ETN)
  5. 夥伴關係

措辭表明所有 5 種結構都被視為 ETF。SPDR的一份文件還使用結構 1-3 對 SPDR ETF 進行了分類,其中大多數 ETF 是開放式基金,其中一些是單位投資信託,只有GLD是授予人信託。因此,交易所交易商品 (ETC) 似乎屬於結構 3,Grantor Trust。有趣的是,ETC這個詞在歐洲的德語地區使用得更頻繁。

可以在etf.com找到與 Vanguard 和 SPDR 的定義相匹配的漂亮摘要。但是,本文件主要關注與稅收相關的差異。

我的問題是

  • 在法律文件中將 ETF、ETN 和 ETC 稱為不同的實體是否正確?我的猜測是否定的,因為“ETF”似乎是一個涵蓋 ETN 和 ETC 的總稱。舉個例子:我的印像是,“基金投資於 ETF、ETN 和 ETC”這句話會很草率,因為 ETN 和 ETC 是一種 ETF。
  • 在哪種情況下(如果有的話)使用術語“ETC”是正確的?例如:它是否等同於持有商品的委託人信託?或者也可以將 ETC 用於復製商品價格的 ETN?

我知道這些並不是真正的定量問題。儘管如此,我認為不少從事投資組合和/或風險管理工作的人必須不時應對這種法律上的胡言亂語,並且可能願意提供幫助。此外,這個論壇似乎是 stackexchange 領域中發布此類問題的最佳論壇。

我對 ETC 不太了解,但這裡有一些 ETF 和 ETN 之間的區別。

  1. ETF 源於購買“一籃子”股票(類似於共同基金)的概念,並因其比共同基金便宜而變得流行。
  2. 顧名思義,ETN 就是 Notes。它們在代表一籃子股票的形式上類似於 ETF,但例外是它們是以“信用”方式購買的,它們的回報可能會受到發行人信用評級的影響,而不是它們旨在“追踪”的信用評級。我認為許多槓桿 ETN 是由債務工具組成的

總稱是交易所交易產品或 ETP,因此您的句子將變為“基金投資於 ETP”。

對於第二個問題,一種簡單的看待方式是,ETN 會對發行人產生信用風險,而 ETC 則不會。

引用自:https://quant.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