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貨幣)是證券還是債務工具?
我知道現金是一種金融資產,證券被定義為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所以現金是一種證券,對吧?
我想知道的另一件事是現金/紙幣是否是債務工具。在維基百科上,它被定義為一種債務證券。
我不認為現金可以被描述為一種證券……證券的一個特徵是它們具有不完美(如果非常高)的流動性並提供回報(無論是固定的還是可變的)。現金是流動性的定義,本質上不提供任何回報 - 您可以通過將現金存入銀行來賺取現金利息,但隨後您實際上是在創造債務義務 - 現金本質上,就像實物保險箱中的現金一樣,產生零回報名義上的定義。您可以將現金視為債務證券,理論上將債務置於發行人身上。但是:實際上,債務是不可能償還的。你不能將賬單帶入美聯儲並要求他們兌現。所以我想這將是理論上的債務證券,但它幾乎沒有債務證券的所有屬性:在實踐中無法償還,
我不是律師,但我的理解是,根據美國法律,現金不是證券,因為它在1934 年證券交易法中被明確豁免:
“證券”一詞是指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票、證券期貨、基於證券的掉期、債券、債權證、權益證明或參與任何利潤分享協議或任何石油、天然氣或其他礦產特許權使用費或租賃、任何抵押信託證書、預組織證書或認購、可轉讓股份、投資契約、投票信託證書、證券存款證明、任何看跌期權、看漲期權、跨式期權、期權或任何證券的特權、存款證明,或證券組或指數(包括其中的任何權益或基於其價值),或在國家證券交易所訂立的與外幣或一般而言任何工具有關的任何看跌期權、看漲期權、跨式期權、期權或特權俗稱“證券”;或任何上述的任何權益或參與證書、臨時或臨時證書、收據、認購或購買權的保證或權利;但不包括在發行時到期不超過九個月(不包括寬限日)的貨幣或任何票據、匯票、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或任何到期期限同樣有限的續期.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3 節,第 10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