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
未收回的債務
在閱讀有關銀行業的文章時,我提出了兩個問題。如果有人能澄清他們,我會很高興:
- 未收回債務和不良貸款的概念是如何關聯的?
- 銀行何時註銷債務(從資產負債表中刪除)?只有當他們將它們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或當它無法收回時?
債務/貸款生命週期可以描述為:
起源
債務未清;借款人定期支付利息和預付(按計劃或不按計劃)(如果有)。債務/貸款被認為表現良好
2.1) 如果借款人錯過支付利息,債務/貸款拖欠,寬限期開始
2.2)寬限期到期,仍然沒有付款 - 債務陷入困境。借款人和債權人之間的談判開始。可能的解決方案(信用事件):
2.3a) 債務重組和減免(如果有);
2.3b) 借款人申請破產並尋求債權人的保護。委任破產受託人;公司資產被出售——收回的資金流向債權人。剩餘債務(違約餘額 - 回收)被視為清算。
- 債務/貸款在到期日或之前全額償還
所以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 - 不良貸款從 2.2) 寬限期到期開始,直到 2.3b) 債務清算(未收回)
回答您的第二個問題 - 債務持有人有兩種處理(註銷)壞賬的選擇:1)將其出售給不良債務投資者並儘快收回資金;2) 參與破產 2.3b) 並從公司清算中尋求收益。
請注意,以上內容只是為了給您一個風味/方向,而魔鬼在法律細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