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路

為什麼許多鐵路的通行權是以地役權而不是簡單的費用形式持有的?

  • June 14, 2018

在美國,據說許多鐵路通行權由鐵路公司以地役權而非簡單收費的方式持有。當人們考慮到許多鐵軌繼續執行了一個多世紀時,這樣做似乎很奇怪。有些軌道可能已經使用了 150 多年。也許我們(還)不能說它們通常持續超過 250 年或超過 2000 年的唯一原因是鐵路還沒有存在足夠長的時間讓我們知道這一點。那麼,為什麼鐵路會購買地役權而不是無條件購買土地呢?可能是因為在 19 世紀和 20 世紀初,人們認為鐵路會在幾十年內被其他技術取代嗎?

雖然這些只是有根據的猜測(契約法不是我的強項),但我想這可能有幾個原因:

它最好能夠處理有關各方的競爭利益。從歷史上看,美國聯邦政府更願意將公共土地授予鐵路(尤其是在人煙稀少的西部)。然而,由於 19 世紀後期公眾意願的變化(顯然是源於 1871 年Hash v. United States的判決,該判決授予鐵路公司更明確的土地權利),因此變得更加難以要麼將大片土地交給鐵路公司,要麼以低於市場競爭力的價格出租給他們。(注意-大部分內容來自此來源.) 最終,這會導致滯留問題。該國需要鐵路來覆蓋廣闊的內陸地區以確保發展,但如果沒有早期的補貼,鋪設數千英里的鐵軌成本高得令人望而卻步。因此,通行權允許一種中間立場,允許廉價地獲得有利鐵路線的土地,而不像以前那樣給予他們大量補貼。

還應注意,如在此來源,這些協議是令人難以置信的複雜歷史的結果,除了州和聯邦政府之外,許多不同的私人參與者都在結果中擁有既得利益。新成立的領土和州需要鐵路來發展;隨著 1825 年伊利運河的建成,將商業與可靠、廉價和相對快速的交通聯繫起來非常有用。因此,各州有動力盡可能降低鐵路的開發成本。然而,大部分成本負擔落在了聯邦政府(擁有被契約土地的所有者)身上,而聯邦政府受到了其他不願為私營公司提供如此豐厚的利益的個人的影響。因此,通行權協議來自於一種妥協立場。

請注意,該消息來源將協議結構轉變的主要原因歸咎於聯邦對鐵路如何處理其早期契約土地的不滿。許多鐵路沒有將授予的土地用於商業目的出售,而是保留了土地(假設它只會變得更有價值),這延遲了開發。

最後,通過授予這些地役權,政府能夠確保其他公用事業使用相同的一般路線(參見第 1406 頁) ——如果他們完全擁有土地,鐵路可能會取消贖回權。

我懷疑部分答案在於以下內容(儘管我無法找到明確的來源)。

在 19 世紀,美國的鐵路分佈很遠(例如,第一條橫貫大陸的鐵路建於 1863-69 年)。由於鐵路經常經過牛群放牧的牧場,因此出現瞭如何處理被牛在軌道上阻塞的火車的問題。如此長距離的圍欄鐵路將非常昂貴,尤其是在鐵絲網(1874 年申請了一項關鍵專利)投入使用之前。相反,採用的解決方案是在機車上安裝捕牛器,這在美國很常見,但在英國很少見那裡的距離要短得多,鐵路幾乎總是有圍欄。因此,該技術不能很好地適應鐵路與周圍土地之間所有權劃分的法律安排。

請注意,也可以從原始土地所有者的角度提出問題:他們為什麼不願意將一塊土地出售給鐵路公司?從他們的角度來看,他們擔心的可能是避免對鐵路公司的任何後果承擔責任,因為他們的牛在軌道上迷路了。

引用自:https://economics.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2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