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家

社會物品和公共物品是一回事嗎?

  • September 29, 2021

我很困惑它們是相同的還是不同的?

我想這可能取決於作者。這是另一個分類

與農業相關的公共產品分類確定了兩個主要類別:環境產品和非環境產品(或社會產品)。第一類是那些與環境外部性密切相關的公共產品,如農田生物多樣性、水的可用性和質量、洪水和火災的抵禦能力、氣候穩定性(主要是碳儲存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農業景觀。第二類是那些與農業活動的社會層面更相關的公共產品,如農場動物福利和健康、農村活力和糧食安全。

所以在這個分類下,社會物品是非環境公共物品。

對於其他一些作者來說,公共物品和社會物​​品完全是同義詞

轉向我們首先註意到的分配問題和政策,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類別具有公共(或社會商品)的性質。在私人物品的情況下,我們發現競爭經濟意義上的效率意味著個人效用的最大化

$$ … $$ 公共物品是所有個人共同消費可以使任何一個人變得更好但沒有其他人變得更糟的那些。公共或社會產品的例子有公共教育、高速公路、水電、郵政系統等。

還存在一些經濟詞典,這可能反映了這些術語的更廣泛使用。

牛津版在其第一版中僅定義了公共利益:

公共物品 如果提供的話,所有社會成員都可以使用的物品或服務。例子包括國防、法律和秩序以及公園和紀念碑。由於沒有人可以被排除在使用它們之外,因此不能為私人利益提供公共產品。公共物品可以而且經常由個人和志願組織出於利他主義或炫耀的動機私下提供。國防等真正昂貴的公共產品必須由政府機構提供,只有這些機構才有權力提高為這些產品支付所需的稅收。

“社會公益”沒有在其中定義。該詞典有一個較新的第 3 版線上版,它似乎也沒有定義社會公益。

同樣,《經濟學人》僅定義公共(而非“社會”)善

公共物品

社會中每個人都可以消費的東西,或者根本沒有人可以消費的東西。它們具有三個特點。他們是:

非競爭性——一個人消費它們不會阻止另一個人消費它們;

非排他性 - 如果一個人可以消費它們,就不可能阻止另一個人消費它們;

不可拒絕 - 即使他們願意,人們也不能選擇不消費它們。

例子包括清潔空氣、國防系統和司法系統。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結合意味著很難讓人們花錢消費它們,因此如果留給市場力量,它們可能根本不會被提供。因此,公共產品被視為市場失靈的一個例子,在大多數國家,它們至少部分由政府提供,並通過強制性稅收支付。(另見全球公共產品。)

他們還定義

全球公共產品

公共產品不能由一個國家單獨提供,而只能由許多(嚴格地說,所有)國家的共同努力提供。一些經濟學家以及聯合國等全球機構認為,此類商品包括國際法和執法、穩定的全球金融體系、開放的貿易體系、健康、和平和環境可持續性。

還有一本 Routledge 經濟學詞典,其中定義(引用第 2 版):

公共物品 (H4) 公共物品(H4) 一種商品或服務,在特定的集水區內,每個人都可以使用,不能對非付款人扣留,並且是“非競爭性的”,即一個人的消費不會減少其他人的消費。主要例子是國防、下水道、街道照明、燈塔、大規模疫苗接種等公共衛生措施和科學研究。由於不能根據集體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消費來向個人收費,因此通常通過稅收為他們的生產提供資金。儘管在 20 世紀之前公共物品的供應量很小,但早在 PETTY、SMITH 和 John Stuart MILL 等作家就為公共物品的存在而爭論不休。區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並不總是那麼容易,因為一些私人物品無償地使第三方受益,例如,保持花園的美麗狀態會給附近的許多人帶來樂趣。另見:俱樂部好;地方公益;混合好;私人物品

社會公益(H4)見公益

麻省理工學院現代經濟學詞典有很長的條目,所以我在這裡只複製片段(來自第 4 版)。為了公共利益,除其他外說:

保羅·薩繆爾森(Paul A. SAMUELSON)將“純”公共物品的極端或“兩極”情況定義為: 1. 消費中的非競爭性 2. 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徵——也就是說,如果前提是生產者無法阻止任何人食用它。

該來源還定義了“集體物品”(僅由非排他性定義)、“地方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可能取決於所選擇的社區)、“混合物品”。後者的條目很長,最後說

混合物品肯定比純公共物品更常見,也可能比私人物品更常見——因此對它們的分析非常重要。不純公共物品一詞有時用於描述混合物品。

麻省理工學院的字典沒有定義社會公益。

新帕爾格雷夫詞典(更像是一本百科全書,文章/條目由不同作者提供)提到(在其第二版中)

私人物品與公共物品或社會物品之間的區別源於獲得利益的方式,即在一種情況下是競爭性的,在另一種情況下是非競爭性的(見公共物品)。

因此,該條目(實際上是關於優點品)將術語社會和公共物品視為同義詞。他們在Musgrave的條目中進一步交替使用公共/社會產品幾次。馬斯格雷夫本人為那本帕爾格雷夫詞典寫了“公共財政”條目,它也曾一度使用社會公益來表示公共利益。

他們的“公共物品”條目(由 Agnar Sandmo 撰寫)基本上是針對該主題的薩繆爾森方法。它沒有定義或提及社會物品,但它確實定義了“社會福利函式”,談到“公共物品的社會邊際成本”等。帕爾格雷夫詞典中沒有“社會物品”的條目(儘管它是7,000 多頁)。

我認為所有這些的趨勢很明顯:“社會商品”的定義更加特殊,如果有定義的話。大多數確實使用“社會物品”一詞的作者似乎將其與公共物品同義使用(不像維基百科聲稱的那樣,沒有引用。)

引用自:https://economics.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29283